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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社,徵信


自由時報2008/12/10


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楊姓婦人破門抓姦,丈夫和陳姓女友全身赤裸在浴室,涉嫌通姦罪;陳女則反控對方涉嫌妨害自由等罪,高雄地檢署認為楊女蒐證程序違法,不能當證據等理由,並查她非「無故」侵入住處,都不起訴。



據了解,今年6月3日晚上,有婦之夫黃男在大他5歲的陳女位於高雄市住處,其妻懷疑他偷腥,會同疑似徵信人員到場後,擅自開門進入,黃和女友全裸在浴室,並被對方以錄影器材拍錄。



案發後雙方對簿公堂,楊女控告黃等2人涉嫌通姦;陳女也不甘示弱,反控對方涉嫌妨害自由和無故侵入住宅罪,並由不同檢察官偵辦。



承辦通姦案檢察官調查,楊女等人未由員警陪同,擅自進入陳女住處蒐證,恣意侵害他人隱私,嚴重侵犯人權,程序有重大瑕疵,所提光碟應無證據能力,又查無保險套、衛生紙等證物,處分不起訴。



另承辦妨害自由等案檢察官則認為,楊女基於維護其婚姻,為顧及蒐證之必要和急迫性,進入陳女住處,應屬正當理由,並非「無故」侵入住居及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,同樣認定罪嫌不足。



捉姦適法性法界有異見



不過,法界人士卻指出,法律規定違法蒐證,僅限於公務員,能否類推適用一般人外,並認為捉姦破門而入,算不算「正當理由」,均有討論空間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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