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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2008/11/18


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王姓市民被控妨害婚姻,地院依連續犯論處;但2審認為有9次通姦行為,發生在刑法廢除連續犯、改採一罪一罰之後,因此每「辦事」一次,判處徒刑2月,並應執行徒刑6月確定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900元折算一天。



據了解,王某與女同事發生戀情後,自95年4月間起至隔年3月初,在王某高雄市住處和前鎮區興達賓館等處,涉嫌多次發生性關係,被女方丈夫發現提出告訴。



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後,依通姦罪將兩人提起公訴,但雄院審理期間,告訴人與妻子達成和解,撤回對她的告訴,並認為坦承犯行的王,所涉及通姦行為屬連續犯,僅依一罪判處徒刑5月,減為2月又15天,得易科罰金;女方則獲判公訴不受理。



不過,被告未達成和解,告訴人並認為量刑太輕,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了上訴,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律見解有瑕疵撤銷改判,主因是被告涉案時間,橫跨刑法修正前後。



2審認為刑法廢除連續犯規定,是在95年7月1日開始實施,被告之前所涉通姦行為,不論次數多寡,均依連續犯論處,但之後應採一罪一罰,並查出去年1至3月,被告共通姦9次,因此判9個罪。



合議庭所持理由為,這段期間,告訴人見妻子外出,均有詳細紀錄在本子,加上其妻和被告也未否認,足堪認定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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